2004年12月3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昨问今答

  谁能到看守所看被关押的人?
  杭州杨先生来电:
  请问因抢劫被关进看守所,已立案但未审判,什么人能探视,如何探视?
  本报作答:在公安局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有权会见该犯罪嫌疑人,其他人不能会见。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其他辩护人经过检察院或法院许可,也可以会见被告人。

  因保护文物造成工期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丽水梁先生来电:我公司承包了某段高速公路的建设施工工作,近期在施工中挖出古墓若干座,导致公路建设施工停工14个月,因为误工造成各项损失近140万元,该项资金都有我公司承包方暂时负担。现在文物保护工作已经结束,我公司要求发包方承担该项损失,但是被拒绝。我们的承包合同中没有相关条款。请问:我们的权利都有什么,应该怎样维权?
  本报作答:这种情况应属于不可抗力,你方因误工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除非停工时间超出正常范围,文物保护工作过于迟延,你才可以向文物保护单位要求赔偿。

  将车售出未办过户手续,对方若出事故,我要担责吗?
  温岭姚先生来电:我去年买了朋友一辆车,由于当时的那个朋友,也就是第一任车主的姓名及身份证在买车后不久因为某种原因全部更换了,所以就没办理过户手续。但现在我想把这辆车转售,但是由于第一任车主无法提供他的身份证明(他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均已经改变),过户手续还是没办法办理。那么我想问,不办过户手续,若第三任车主如果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我要负连带责任吗?
  本报作答:如果你不办理过户,一旦出现交通事故,你将要承担预付、垫付等赔偿责任。